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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我同學在留言版問了這問題
在此就稍微發表一下我的看法
首先先講一下
"選舉無效"跟"當選無效"兩種訴訟的差別
(請同時參考選舉罷免法)

根據選罷法第101條
選舉無效之訴的被告是"選舉委員會"
提告的原因是選委會辦理選舉有違法之處
黃俊英在這部分敗訴
表示法官認為高雄市選委會在辦這次高雄市長選舉上是沒有問題的

而根據選罷法第103條
當選無效之訴的被告是"當選人"
這次就是陳菊
提告的理由則有四項
一 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二 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
三 有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者。
四 有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行為,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驗票的結果
陳菊最後還是贏黃俊英一千多票
所以第一項"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不成立
我也沒看到審判書 就根據媒體報導而言
法官判決的理由應該是根據第二項
而事由就是陳菊陣營在選前一天
大肆宣揚黃俊英陣營有走路工的事
隔天選舉當日 陳水扁還幫忙講
法官認為這些行為有影響了選舉
因此判當選無效

什麼是走路工?
就是候選人動員選民來參加活動時
發給的錢 就叫做走路工
意思就是請你來的車馬費
這是賄選的一種手法

至於我的看法嘛...

我覺得重點是在於到底有沒有走路工這件事
我不是很清楚關於這件事(走路工事件)高雄地院的判決是怎樣
當初陳菊陣營有去告
今天我看到綠營方面的人說高雄地院明明就判決真的有這件事
若是如此 舉發真實有發生的賄選
雖然時間離選舉已經極近
但這樣能算是違法影響選舉嗎?
當然如果沒有走路工這件事
那被判當選無效就只是剛好而已

我本身也不是法律專業
這還是要給有法律專業的人去解釋
我只能從政治面來看
可以有幾點觀察:

1.民進黨雖然執政了七年
但還是沒有把手伸進司法系統裡的
(當然也可能是想伸但伸不進去)
2.如果真的幾個月後當選無效定讞
到時候又接近立委選舉了
我覺得在這種情況下
再選一次陳菊還是會贏
民進黨搞選舉真的是比國民黨強多了
3.或許這次的判決會給以後的人一些警惕
不要再在選前一兩天搞這種事了
除非真的有明確證據
而媒體也不要隨特定陣營的候選人行動跟著渲染
(媒體這點我想應該是沒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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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ouisch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